索引号 | 640201003/2020-00021 | 文号 | 生成日期 | 2020-02-25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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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方式 | 主动公开 | 所属机构 | 石嘴山市工信局 | 责任部门 | 石嘴山市工信局 |
中共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关于
印发《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局党总支、机关党支部、各科室(中心):
《市工信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,现予印发,请按照要求,认真贯彻落实。
附件:《市工信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
中共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
2020年2月25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市工信局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
为持续巩固拓展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”主题教育成果,
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工作效能,改进工作作风,保证政令畅通,建立行为规范、运转协调、公正透明、廉洁高效管理体制,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落实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督查督办原则
(一)依规依据原则。督查督办要紧紧围绕局机关中心工作,严格按照《实施办法》,认真开展督查督办,坚决维护局党组和行政的权威性。
(二)协作配合原则。督查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,各科室、中心要全力配合、相互协作,认真办理。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,要做到件件有结果,事事有回音。
(三)实事求是原则。督查督办工作要全面、准确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,客观、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,有喜报喜,有忧报忧,实事求是,防止以偏概全,杜绝弄虚作假。
(四)注重实效原则。把注重实效、强化落实作为督查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,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,努力使督查督办事项落到实处,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、形式主义。
二、督查督办的内容
(一)上级党委、政府的重大决策、决定、决议、重要文件、工作部署,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;
(二)工信部、自治区工信厅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、专项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;
(三)局党组年初确定的工作要点和各项目标任务,专项任务和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;
(四)局党组会议、局务会议、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;
(五)上级领导检查工作、开展调研时提出的工作要求;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。
(六)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。
(七)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它事项。
三、督查督办职责
(一)对受理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;
(二)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;
(三)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催办;
(四)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及其它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;
(五)协调、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。
四、督查督办方式
(一)明确要求。局办公室交办督查督办事项时,要明确承办科室、中心和时限要求。
(二)日常催办。主要是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和领导有关工作落实的指示,采用催办、督办的形式推动工作落实;
(三)现场督查。局办公室派出人员对各科室、中心进行现场督查,推动工作落实;
(四)专项督办。各科室、中心落实工作不力时,可根据局领导的指示,进行专项督办。
五、督查督办程序
(一)督查督办事项的提出。根据年初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、党组会议、局务会议、专题会议、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,由局办公室发出《督查督办通知单》,明确承办科室、中心及办理时限。
(二)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。承办督查事项的科室、中心在接到督查任务后,必须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承办任务。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,要向局办公室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办理的意见,如遇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,要及时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。
(三)督查督办事项的催办。督查事项下达后,局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,采取面对面催办、电话催办、逐件催办、实地督办等形式督查督办,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。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,局办公室将和承办科室分管领导深入一线督查督办,准确掌握情况。
(四)督查督办事项的反馈。为使督查工作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回音,按照“交必办、办必果、果必报”的工作标准,承办科室、中心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,按时反馈督查情况,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办公室。局办公室要对反馈情况进行梳理汇总,编写《督查通报》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办理结果。同时,在局网站、公示栏中进行通报,接受全局干部监督。
(五)督查督办事项的归档。局办公室要建立督查督办档案台账。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,局办公室要及时销号,并做好汇总、归档工作,以便今后查阅。
六、办理时限
办理难度较小的督查督办件,承办科室、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局办公室反馈;办理难度较大或需要其他部门(单位)联合办理的,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局办公室反馈;领导批示交办且有具体时间要求的,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。
七、责任追究
(一)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科室,要明确分工,指定专人负责,切实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,加大督查督办力度,使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落实。
(二)承办科室、中心负责人是督查督办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,对本科室、中心督查督办工作落实负总责。
(四)承办科室、中心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、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、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,对相关科室、中心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追究其责任。
本实施办法(试行)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。